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476号 | 失信人 | 黄建良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142219750301513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黄建良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富襦退还房屋装修款共计93.1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装修款93.16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向原告柯富襦退还装修款93.16万元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柯富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16元(原告柯富襦已预付),由原告柯富襦负担7.8元,由被告黄建良负担1310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11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