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446号 | 失信人 | 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66513445X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7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春啸借款人民币 375690元,并支付自2010年 9月 25日至 2013年 5月 31日的利息人民币 129613元和自 2013年 6月 1日起计的利息(以双方约定的月息 2%,自 2012年 6月 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应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由被告王刚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481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张宗润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4)美民一初字第99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