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062号 | 失信人 | 庄成聪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21987010124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庄成聪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9888.05元、预借现金费用3元以及利息、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2月14日的利息为1208.28元、违约金为1553.79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庄成聪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3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庄成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710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