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09号 | 失信人 | 张玉庆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6501061975011930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张玉庆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
928491.31元、未付保费 368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付方式:以 32176.31元为基数、自 2017年 1月 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2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1.1元,被告张玉庆负担 1099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36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追偿权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