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64号 | 失信人 | 王安翔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819790605047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王安翔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之滨借款本金人民币 363500元,并支付借期利息人民 52081.92元和逾期利息(以未还的借款本金 363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3%,自 2019年 4月 1日起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之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411.4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之滨自行负担 1039.09元,被告王安翔负担 8372.31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3420元,由被告王安翔负担。
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13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