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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加(证件号:342826197202084935)
  发布时间:2020-09-22 19:56:12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恢376号
失信人
刘加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4282619720208493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变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加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子安偿付人民币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按本金5万元计算;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2月28日止,按本金20万元计算;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按本金35万元计算;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本金40万元计算;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0.06%计算); 二、驳回李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920元,由上诉人刘加负担17420元,由被上诉人李子安负担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9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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