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376号 | 失信人 | 刘加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428261972020849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变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美民一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加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子安偿付人民币4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31日止,按本金5万元计算;自2013年2月1日起至同年2月28日止,按本金20万元计算;自2013年3月1日起至同年3月31日止,按本金35万元计算;自2013年4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本金40万元计算;以上利息均按月利率0.06%计算);
二、驳回李子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计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20920元,由上诉人刘加负担17420元,由被上诉人李子安负担3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9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