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432号 | 失信人 | 钱志勇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202111971121519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朱树亚与被告钱志勇共同确认,被告钱志勇尚欠原告朱树亚借款本金 142 万元及自 2018 年 8 月起的利息尚未支付;二、被告钱志勇的上述债务分期偿还,其中 2018 年 8、9月份被告钱志勇无须偿还本金,仅以本金 142 万元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朱树亚;自 2018 年 10 月起至 2019年 5 月止,被告钱志勇分 7 个月还清尚欠原告朱树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钱志勇每月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不少于 20万元,并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按月息 2%的标准计付利息,直至付清所有的欠款本息。三、案件受理费 9684.6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朱树亚承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936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