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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志勇(证件号:320211197112151935)
  发布时间:2020-09-29 16:08:38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恢432号
失信人
钱志勇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320211197112151935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原告朱树亚与被告钱志勇共同确认,被告钱志勇尚欠原告朱树亚借款本金 142 万元及自 2018 年 8 月起的利息尚未支付;二、被告钱志勇的上述债务分期偿还,其中 2018 年 8、9月份被告钱志勇无须偿还本金,仅以本金 142 万元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朱树亚;自 2018 年 10 月起至 2019年 5 月止,被告钱志勇分 7 个月还清尚欠原告朱树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钱志勇每月偿还的借款本金应不少于 20万元,并以实际尚欠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按月息 2%的标准计付利息,直至付清所有的欠款本息。三、案件受理费 9684.6 元及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朱树亚承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9369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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