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509号 | 失信人 | 袁敬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11028157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袁敬人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鹏帅支付制作费 524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 2%,从 2019年 11月 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袁敬人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鹏帅支付律师服务费 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20元,由被袁敬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25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