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8执442号 | 失信人 | 兰州惠昌再生燃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68152178-3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5年11月11日计付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刘志刚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149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