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666号 | 失信人 | 邢锴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51978041700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邢锴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祝军支付广告材料费1380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8日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380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49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邢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145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承揽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