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377号 | 失信人 | 海南富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000774253212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邬天赐、李慧茹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南中城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17日起,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富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邬天赐、李慧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40元,由被告邬天赐、李慧茹、海南富鹏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邬天赐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0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471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