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1870号 | 失信人 | 肖孝仁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22271976103035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肖孝仁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信普惠管理咨询(海南)有限公司垫付的借款本金79623.53元,拖欠利息855.75元、还款管理费664.6元及垫付款逾期罚息1174.73元,共计82258.61元,被告陈志优、海口辛工农农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口辛工农农资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肖孝仁、陈志优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6.47元,保全费842.59元,由被告肖孝仁、陈志优、海口辛工农农资有限公司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707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