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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龙章(证件号:460022199403175118)
  发布时间:2020-09-29 17:06:49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恢228号
失信人
卢龙章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2199403175118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林勇、韩畴光、陈在方、王康生、刘斌、卢龙章、李俊、李俊珊、李英荣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吴志江医疗费6612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15000元、误工费为3692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97948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41393.98元。 二、驳回原告吴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28元,由原告负担202.28元,被告林勇、韩畴光、陈在方、王康生、刘斌、卢龙章、李俊、李俊珊、李英荣负担1706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5)美民一初字第91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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