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655号 | 失信人 | 陈坤兴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152219780718797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坤兴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省文化艺术学校支付土地出让金2619206元;
二、驳回原告海南省文化艺术学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92.73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海南省文化艺术学校负担840.73元,被告陈坤兴负担27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07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211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