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74号 | 失信人 | 文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6252919881124002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罗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水清、杨宗美偿还借款本金179841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月27日尚欠的利息为12800元,自2018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1798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文卉对被告罗勇的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郭水清、杨宗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原告郭水清、杨宗美已预交),由原告郭水清、杨宗美负担2550元,被告罗勇、文卉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165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