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404号 | 失信人 |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330783704582635M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须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26458.33元及利息(以826458.33元为本金,自2013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海南水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用12868.78元,由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王康伟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美民一初字第76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