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488号 | 失信人 | 符传锂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1198210240835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符传锂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政远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26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2日;以11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2.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符传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175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