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391号 | 失信人 | 洪才转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31011212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洪才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骆煌
6奇借款本金 2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25万元为基数,自 2019年 1月 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付清之日止)【前述借款本息之和不超过被告洪才转对第三人林忠所负债务的金额】。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087.5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洪才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5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