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418号 | 失信人 | 杜国点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1302219700903103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与被告海南海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建琼新海航小企流[2017]0025号);
二、被告海南海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欠息(其中截至2019年2月21日的欠息为29819.22元;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计付标准如下,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贷款利率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础利率;罚息利率按上述利率标准上浮50%计付;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三、被告杜国点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新海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29.69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海南海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杜国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133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