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364号 | 失信人 | 白贵林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072519750715641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白贵林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荣忠福借款人民币106562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656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1.24元,由原告负担75.24元,由被告负担257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367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