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83号 | 失信人 | 李丽琴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5080319900622752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李丽琴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7年1月4日开始计至实际还清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李丽琴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600元及快递费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3元(原告海南倚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李丽琴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621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