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402号 | 失信人 | 陆东浩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112241985110753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陆东浩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蓉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为标准计算);
7二、驳回原告蔡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36 元(原告蔡蓉已预交),由原告蔡蓉负担 215 元,由被告陆东浩负担 2321 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293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