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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东浩(证件号:211224198511075310)
  发布时间:2020-09-21 10:36:3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402号
失信人
陆东浩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21122419851107531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陆东浩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蔡蓉偿还借款本金 1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 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1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为标准计算); 7二、驳回原告蔡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536 元(原告蔡蓉已预交),由原告蔡蓉负担 215 元,由被告陆东浩负担 2321 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2935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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