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1100号 | 失信人 | 刘辉波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2108319690510043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判令被告刘辉波、梁度萍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违约金(以实际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判令被告刘辉波、梁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判令被告刘辉波、梁度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170元;判令原告海口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刘辉波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大道56-1号皇冠世纪豪门C栋4层402房(房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417647号)中第一顺位债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剩余抵押物折旧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受理费11727.33元、申请保全措施申请费4483.70元(原告均已预付),由被告刘辉波、梁度萍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616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