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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海英(证件号:460035196706100920)
  发布时间:2020-09-29 21:00:3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恢189号
失信人
翁海英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35196706100920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韩林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敏偿还款项471033.51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月息2%标准计付)。 二、被告翁海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5元,由被告韩林、翁海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817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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