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189号 | 失信人 | 翁海英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3519670610092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韩林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敏偿还款项471033.51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月息2%标准计付)。
二、被告翁海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5元,由被告韩林、翁海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817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