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7)琼0108执恢486号 | 失信人 | 王少芝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219760716562X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执行人孙彦生、王少芝向申请执行人庞凯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3月2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金5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1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金2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上述四笔借款均按年贷款利率24%标准计算利息)。二、被执行人海口潮润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民初212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