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28号 | 失信人 | 李俊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88011745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林勇、韩畴光、陈在方、王康生、刘斌、卢龙章、李俊、李俊珊、李英荣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吴志江医疗费66125.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15000元、误工费为36920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600元、残疾赔偿金97948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2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241393.98元。
二、驳回原告吴志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8.28元,由原告负担202.28元,被告林勇、韩畴光、陈在方、王康生、刘斌、卢龙章、李俊、李俊珊、李英荣负担1706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5)美民一初字第91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