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9)琼0108执恢296号 | 失信人 | 吴坤芳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419680910321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吴坤芳、吴乾祥应当停止侵害吴孺人的坟墓;
二、被告吴坤芳、吴乾祥应当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柯开文、柯开武、柯开斌、柯景雄赔偿恢复墓碑原状的费用3000元;
三、驳回原告柯开文、柯开武、柯开斌、柯景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四原告负担446元(本院已同意四原告免交),由两被告负担54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民初22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物权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