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22号 | 失信人 | 海南嘉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100MA5RHBYJ5E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海南凯健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嘉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于 2017年 6月 28日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环境影响报告书)》;二、被告海南嘉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凯健制药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人民币 4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5000元;三、被告冯增毅对本判决第二项中所确定的被告海南嘉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海南凯健制药有限公司所负担的债
16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78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嘉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冯增毅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 269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嘉科环保咨询有限公司、冯增毅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冯增毅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490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