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506号 | 失信人 | 王映涵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22038219930808062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李青山与被告王映涵、第三人江西顺意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8年 12月 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二、被告王映涵、庄政武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李青山支付股权转让款 100万元及利息(以 100万元为基数,自 2019年 5月 1日起至 2019年 8月 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 8月 20日起至付清股权转让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青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6464.26元,由原告李青山负担 3622.26元,被告王映涵、庄政武负担 128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149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