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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民良(证件号:460003198006063813)
  发布时间:2020-09-29 21:00: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0108执恢361号
失信人
黎民良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0319800606381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执行人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179856.33元及利息(截止2014年6月3日计得利息390450.76元、逾期利息50049.50元、复利7070.12元;从2014年6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3年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40%再加收50%计收);二、被执行人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律师费损失20万元;三、被执行人黎民良、童兴、叶敏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郭世江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3年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30%,逾期利息及复利按此标准再加收50%计收外,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其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执行人对处分被执行人海南丰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分别提供的质押应收账款包括海口市嘉华名都(嘉华城市花园)1-3层的、其与该项目小租户的联营收入,海口市嘉华路9号侨诚花园1-3层的销售收入(如有)、租金收入及管理费收入权益款项具优先受偿权;五、申请执行人对处分被执行人海南德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包括海口市嘉华路9号侨诚花园1-3层房屋(证号为海房字第HK020960-020962)及证号为海口市国用(2007)第000800号、第000813号、第000815号项下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担保2880万元范围内具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95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397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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