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946号 | 失信人 | 海南鹿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0200747754898R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2010215-2011年省营字0051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已到期,被告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偿还全部借款本金83,900,000.00元及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至2018年5月22日的利息为2,082,957.34元,自2018年5月23日起至债务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收)。
二、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设立抵押担保的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HK044687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2010215-2011年省营(质)字0051号《质押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对被告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的海口市明珠广场第六层经营收入(含租金收入)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海南鹿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2010215-2011年省营(保)字0046号《保证合同》、与被告严春丹签订的编号为22010215-2011年省营(保)字0047号《保证合同》、与被告邢福胜签订的编号为0220100215-2016年省营(保)字0013号《保证合同》、与被告郑荣芳签订的编号为0220100215-2016年省营(保)字0037号《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上述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海南诚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220100215-2016年省营(保)字00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220100215-2016年省营(保)字003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与被告邢福楹签订的编号为0220100215-2016年省营(保)字003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上述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7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海南建丰达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鹿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裕昌实业有限公司、海南诚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郑荣芳、邢福楹、严春丹、邢福胜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符展华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民初526号判决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