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40号 | 失信人 | 于素俊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11010219460712082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于素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滕海兰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辅助费及鉴定费共计200416.95元。
二、驳回原告滕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9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负担147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476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