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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素俊(证件号:110102194607120829)
  发布时间:2020-09-21 16:08:13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540号
失信人
于素俊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11010219460712082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于素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滕海兰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器具辅助费及鉴定费共计200416.95元。 二、驳回原告滕海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9.9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85元,由被告负担1474.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1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476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其他案由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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