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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凯(证件号:460028196610102039)
  发布时间:2020-09-29 21:00:2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18)琼0108执恢524号
失信人
王新凯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819661010203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被告海口市东山镇东山村委会上屯村第一经济社、王新凯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勇偿还借款4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2541003.08元以及以借款本金47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谭华生、李学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24元,由被告海口市东山镇东山村委会上屯村第一经济社、王新凯、谭华生、李学江共同负担。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9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6)琼0108民初72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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