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18)琼0108执恢524号 | 失信人 | 王新凯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819661010203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口市东山镇东山村委会上屯村第一经济社、王新凯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勇偿还借款4750000元及利息(利息为2541003.08元以及以借款本金47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谭华生、李学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24元,由被告海口市东山镇东山村委会上屯村第一经济社、王新凯、谭华生、李学江共同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民初72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