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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证件号:460100197410032412)
  发布时间:2020-09-02 17:07:0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恢237号
失信人
李海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0197410032412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海、林春花应偿还原告文华借款人民币90060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息给原告文华。 二、驳回原告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25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2236.25元。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02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8)琼0108民初15454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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