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237号 | 失信人 | 李海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741003241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海、林春花应偿还原告文华借款人民币90060元,并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息给原告文华。
二、驳回原告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36.25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2236.25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545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