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98号 | 失信人 | 陈明波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83011343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明波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璐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6月拖欠的抚养费28000元,并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2019年7月、8月的抚养费共计2000元;
二、被告陈明波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向原告陈璐支付抚养费1300元(每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当月的抚养费),自2019年9月起至原告陈璐年满18周岁止;
三、被告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璐支付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医疗费、学费共计27367元;
四、驳回原告陈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陈璐已预交),由被告陈明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116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