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662号 | 失信人 | 佘登军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51302719670129593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佘登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保军偿还劳务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佘登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保军偿还劳务款3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李保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4.31元(原告预付),由被告佘登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69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2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