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393号 | 失信人 | 陈伟媲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40811197410290626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冯攀与被告陈伟媲、赖汉水于 2018年 1月 23日签订的《借条》;二、被告陈伟媲、吴清江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攀借款本金人民币 12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 2019年 1月 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计付);三、被告赖汉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赖汉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伟媲、吴清江追偿;四、驳回原告冯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案件受理费 1596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伟媲、吴清江、赖汉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8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570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