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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媲(证件号:440811197410290626)
  发布时间:2020-09-28 15:47:04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3393号
失信人
陈伟媲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40811197410290626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解除原告冯攀与被告陈伟媲、赖汉水于 2018年 1月 23日签订的《借条》;二、被告陈伟媲、吴清江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冯攀借款本金人民币 124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 2019年 1月 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6%计付);三、被告赖汉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赖汉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伟媲、吴清江追偿;四、驳回原告冯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0案件受理费 1596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伟媲、吴清江、赖汉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8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570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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