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717号 | 失信人 | 王新媚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0219791203002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王新媚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蒙明雄偿付欠款本4.8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8年12月25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2日止;以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的6%标准,自2019年8月13日起计付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新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035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