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721号 | 失信人 | 杨先政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24251968061042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杨先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国庆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原告陈国庆已预交),由被告杨先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13358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劳务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