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3183号 | 失信人 | 刘文珍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50521196807137064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刘荣章、刘文珍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辰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545000元,并支付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自 2011年 9月 30日起至 2014年 11月15日止、占用借款 500000元的利息损失为 375780.82元;自 2014年 11月 16日起至 2016年 10月 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借款 500000元为基数计付;自 2016年 11月 1日起至借款 545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实际占用资金的数额为基数计付);二、驳回原告陈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3526元,由原告陈辰负担 68元,被告刘荣章、刘文珍负担 13458元。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6)琼0108民初4443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其他案由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