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416号 | 失信人 | 李诗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424199210180622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 2018年 10月 14日原告王棉与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婴悦湾会员申请合同》及《婴悦湾售卡协议》。二、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棉人民币 8688元并支付利息(以未退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一年期贷款利率计,自 2019年 4月 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曾博、李诗须于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二项债务之时,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即 2000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海南婴悦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曾博、李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9)琼0108民初480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