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86号 | 失信人 | 曾庆有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G12046000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曾庆有、符文婷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周世镜借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12日起算计付至债务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元、公告费1170元,由被告曾庆有、符文婷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475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9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