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111号 | 失信人 | 陈聪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2198007262311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陈聪、冯小云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861.64元及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至2018年8月19日,利息为14839.59元,罚息为93588.52元,复利为4723.85元;自2018年8月20日起,以本金310861.64元为基数,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2%的标准计付,罚息利率按利息利率的50%的标准计付,复利按罚息利率标准计付)。
二、被告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陈聪、冯小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60.2元,由被告陈聪、冯小云、海南博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0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1959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