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447号 | 失信人 | 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证件类型 | 组织机构代码 | 证件号 | 91469005760361298M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亚玲借款 362212元及利息(自 2011年1月 19日至 2012年 6月 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2年 6月 2日至判决确定应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
9偿上述债务部分,由被告王刚承担偿还责任。三、被告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诚意金 2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890元,由被告海南京美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8000元,被告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700元,原告承担 1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吴毓明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2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3)美民一初字第139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