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89号 | 失信人 | 宋建春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379014197503056017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解除原告叶彬彬与被告高丽莉于2016年6月4日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高丽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彬彬支付尚欠借款570866.66元及利息(截止至2017年9月28日,利息共计331384.75元;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计付);
三、原告叶彬彬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宋建春名下位于三亚市河西区凤凰路的凯丰花园1号楼907号房【房产证字号:三土房(2013)字第11701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600000元的限额内具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高丽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彬彬支付律师费60000元;
五、驳回原告叶彬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22.5元,由被告高丽莉、宋建春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9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7)琼0108民初8052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