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558号 | 失信人 | 段文龙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30426197908049478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段文龙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偿还经营欠款1109369.3元和购车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本金1209369.3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72.76元,由原告海口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337.53元,由被告段文龙负担1643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5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214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