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845号 | 失信人 | 李永强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319860104033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告李永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文忠支付 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
5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4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08民初1931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不当得利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