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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强(证件号:460103198601040339)
  发布时间:2020-09-25 10:52:26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845号
失信人
李永强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103198601040339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李永强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文忠支付 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7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海南省 5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9-2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20)琼0108民初1931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不当得利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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