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2687号 | 失信人 | 连干华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028199603170010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维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9)琼0108民初603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颜统流6000元;
四、刘凤友、连干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给颜统流2000元;
五、驳回颜统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86元(颜统流已预缴),由颜统流负担286元,连干华负担200元,刘凤友负担5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公司负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市支公司已预缴),由刘凤友、连干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1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20)琼01民终15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