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号 | (2020)琼0108执恢453号 | 失信人 | 冯学贤 |
证件类型 | 自然人身份证 | 证件号 | 460100196805142419 |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冯学贤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冯学贤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0815.52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17年12月20日的未还利息、罚息为1272.87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815.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0%计付利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当年最后一次调整基准利率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浮动比例进行相应调整;罚息按上述《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三、被告冯学贤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750.17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冯学贤负担。 |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 |
履行情况 | 09_ZX0012-1 | 失信期限 | 2022-09-23 12:00:00 |
执行依据文书号 | (2018)琼0108民初1787号 | 执行法院名称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案由名称 | 借款合同纠纷 | 失信人行为情况 | ZX0024-10 |
失信文书文号 |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