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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运胜(证件号:460026198504020933)
  发布时间:2020-08-04 15:05:30 打印 字号: | |
案件号
(2020)琼0108执2577号
失信人
谢运胜
证件类型
自然人身份证
证件号
460026198504020933
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告谢运胜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普诺麦斯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5000元和违约金人民币16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谢运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组织机构人员名称
履行情况
09_ZX0012-1
失信期限
2022-08-04 12:00:00
执行依据文书号
(2019)琼0108民初11982号
执行法院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由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失信人行为情况
ZX0024-10
失信文书文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来源:海南执行威慑网
责任编辑:海口美兰频道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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